九原区红十字会网站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九原区红十字会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进一步规范网站栏目信息公开工作,方便社会各界对本会职能工作、工作动态、行业法律法规及部门信息的了解,方便群众对职能工作的监督,以确保为全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网站信息,是指九原区红十字会在网站中制作和应用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九原区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网站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网站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办公室和各业务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分别做好网站信息组织及公开工作。
第四条 网站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五条 九原区红十字会网站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九原区红十字会网站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七条 网站信息组织及公开工作的经费纳入局年度经费支出预算,以保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九原区红十字会对获准公开的信息采编人员按制定的信息报送工作方案规定给予一定的稿酬。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下列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本会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二)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行政审批审核事项、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指南、办事时限、投诉途径和投诉监督电话;
(五)重要救助金的使用情况;
(六)职能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 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本会机关有关科室应当认真负责制作,科室负责人对上网信息稿的初稿进行初审把关,后送分管领导审定签发,对本会上网公开的重要信息应报会长签发。信息公开内容需经常更新栏目。未经审核把关和审批签发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属网站上相对固定的栏目,如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的,各科室应及时做好变更信息内容工作。
第四章 信息审核
第十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是否涉及秘密;
(二)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四)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五)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第五章 报送责任
第十一条 落实信息报送责任制,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要求。各科室指定的专(兼)职信息采集员,应认真履行职能,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秘书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